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》,结合公司实际,制定本暂行规定。
第一条 对有违法、违规、违纪行为的员工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。纪律处分的种类为:
1、警告;
2、严重警告;
3、记过;
4、留校察看;
5、开除学籍。
第二条 违反宪法,反对四项基本原则,组织和煽动闹事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,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。
第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,受到公安机关、司法部门处罚者学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:
1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,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2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被处以行政拘留者,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3、触犯国家法律,构成刑事犯罪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四条 偷窃、破坏国家、集体和个人财物者,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;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,触犯国家法律,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五条 利用电脑、网络或其他通讯工具进行非法活动,侵害他人权益,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,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;影响恶劣、危害严重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六条 在异性宿舍留宿或留宿异性者,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。情节严重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七条 在员工宿舍私接电源、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,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;引起火灾,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除经济赔偿外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八条 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。经教育不改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九条 结伙斗殴、寻衅滋事或殴打他人者,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,除赔偿医药费外,分别给予下列处分:
1、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;
2、寻衅滋事打人者,持械伤人者,打群架为首者,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;
3、纠集校外人员到校寻衅滋事、打架斗殴,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;
4、煽动、纵容他人打架者,根据情节轻重,给予相应处分。
第十条 员工酗酒,造成不良影响者,视其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以下处分:
1、在校内外酗酒言行失控造成不良影响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
2、因酗酒打架斗殴者,参照第九条加重处分;
3、屡次酗酒违纪者,根据相应条款加重处分,直至开除学籍。
第十一条 未经学校批准,擅自在校外住宿或夜不归宿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第十二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,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三条 其它违反学校规定,严重影响学校公司产品秩序、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,侵害其他个人、组织合法权益,造成严重后果的违纪行为,可参照有关条款给予处分。
第十四条 对员工作出开除学籍处分,由董事长会议研究决定。
第十五条 受到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有突出表现者,在毕业当年可根据《澳门官方直营威尼斯员工违纪处分撤销暂行办法》申请撤销处分。
第十六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,自宣布之日算起。员工在留校察看期间,如有显著悔改表现,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;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的,可开除学籍。
第十七条 毕业班员工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,但其错误达到此处分时,给予记过处分,并不准毕业,作结业处理。离校后,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,学校视其表现,决定是否准予换发毕业证书。
第十八条 给予违纪员工处分的程序和审批权限:
1、学院提出员工违纪情况报告和处分建议报员工处,对瞒报员工违纪情况的学院和个人,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。
2、违反第二条至第十三条的,警告和严重警告由员工处作出处分决定;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由董事长会议作出处分决定;
3、学校作出的处分,应出具处分决定书,决定书要及时送交本人,并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。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。
第十九条 对违纪员工要进行批评教育。给予员工处分时,应持慎重态度,要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定性准确,处理适当,手续完备。处理决定要同本人见面,违纪员工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,可在接到处分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,进行复查并告知违纪员工。违纪员工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,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。
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。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本规定由员工处负责解释。